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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303066838粉塵防爆安全規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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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規定
4.1
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、改擴建企業,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。不
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,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,限期達到。
4.2
企業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、
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
塵爆炸的措施。
4.3
企業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,
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
則和安全檢查表,
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。
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
一次,車間
(
或工段
)
每月至少檢查一次。
4.4
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,
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
規,
使職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;
應對職工進行
技術和業務培訓,并經考試合格,方準上崗。
4.5
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,所用電氣設備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。
4.6
生產粉塵防爆產品,
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,
并頒發許可證。
4.7
安全、通風、防爆、泄爆等設施,未經主管部門批準,不得拆除。
4.8
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,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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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
5.1
防止散裝粉料自燃
5.1.1
能自燃的熱粉料,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。在室溫下能自
燃的粉料
(
自燃材料
)
,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,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貯存。
5.1.2
在通常貯存條件下,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,必須對粉料溫
度進行連續監測;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,必須采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;
當自燃過程已經發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,
必須慎重采取制止自燃發展的措
施。
5.2
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
5.2.1
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,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a.
有安全負責人批準的作業證;
b.
明火作業開始前,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;
c.
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后的冷卻期間,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;
d.
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,必須與設備的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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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.2
與粉塵云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
(
如光源、加熱器等
)
,其表面允許溫
度必須低于相應粉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。
5.2.3
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、設備和裝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:
5.2.3.1
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;如有過熱可能,必須安裝能連續監測
軸承溫度的探測器。
5.2.3.2
不宜使用皮帶傳動;如果使用皮帶傳動,必須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
動防滑保護裝置;當發生滑動摩擦時,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。
5.2.3.3
斗式提升機必須配備安全保護裝置。
5.3
防止電弧和電火花點火
5.3.1
粉塵爆炸危險場所,應采取相應防雷措施,
5.3.2
當存在靜電點火的危險時,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5.3.2.1
所有金屬設備、裝置外殼,金屬管道、支架、構件、部件等,一般
應采用靜電直接接地;
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,
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
間接接地。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大于
100
Ω
,間接接地電阻不大于
107
Ω
。
5.3.2.2
直接用于盛裝粉末的器具、輸送粉末的管道
(
帶
)
等,應采用金屬或
防靜電材料制成。
5.3.2.3
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
(
如法蘭
)
,必須進行跨接。
5.3.2.4
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。
5.3.2.5
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
法消除靜電。
5.4
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
5.4..1
粉塵云能夠被偶然碰撞
(
如金屬雜物與工藝設備內部零件之間碰撞
)
產生的火花引燃時,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。
5.4.2
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,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、氣動分離
器或篩子,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。
5.4.3
鋁、鎂、欽、鍺等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銹鋼摩擦產生的火花是特
別危險的點火源。當存在上述金屬或合金的粉末時,必須防止產生摩擦火花。
5.4.4
對含有特別容易點燃的粉塵的工藝設備,
檢修維護作業期間必須保證
在含有這類粉末的區段不產生摩擦碰撞火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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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.5
沒有與明火作業相同的保護措施,
嚴禁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
研磨和切割。
5.5
惰化
5.5.1
在生產或處理特別容易點燃的粉末的工藝設備中,
必須用惰性氣體惰
化粉塵云。
5.5.2
在碾磨機和混料機等加工或處理粉料的設備中,
應根據其粉塵爆炸特
性,確定是否采用惰性氣體惰化。
5.6
嚴格控制粉塵濃度處在粉塵爆炸濃度范圍以外,是防爆的有效措施。
在特殊情況下,
如在排粉系統中和用于粉末靜電噴涂的小室內,
必須控制粉
塵濃度高于粉塵爆炸濃度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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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小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壞
6.1
分段與隔離
6.1.1
工藝設備的連接,
必須保證不進行明火作業就能將各設備方便地分離
和移動。
6.1.2
設計工藝設備時,必須考慮技術上可實現的隔離,防止某一設備發生
的爆炸波及相鄰的設備。
6.2
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
6.2.1
在緊急情況下,必須能夠遙控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。
6.2.2
根據車間的大小,可安裝幾個能互相替換的遙控電機電源的開關臺。
開關必須有適當標記,宜用自發光信號做標記。
6.2.3
遙控開關,
必須安裝在當車間內發生火災和爆炸時仍能進行操作的地
方。
6.3
車間宜采用自動抑制爆炸系統進行保護。
6.4
約束爆燃壓力
6.4.1
生產和處理能導致爆炸的粉料時,
若無自動抑爆系統,
也無泄壓措施,
則所有的工藝設備必須足以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;
同時,
各工藝設備之間的
連接部分
(
如管道、
法蘭等
)
,
也應與設備本身有相同的強度;
高強度設備與低強
度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,必須安裝阻爆裝置。
6.4.2
所有排粉管和不同工藝設備之間的連接管,應足以承受內部粉塵爆
5
炸產生的超壓。
6.5
泄爆
6.5.1
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完全發展的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壓力
時,
必須設置泄爆口。
泄爆口的尺寸應以
GB/T15605
或粉塵爆炸標準試驗和實際
考察作依據,
以保證發生意外爆炸時可能達到的最大泄爆壓力不超過容器所能承
受的最大內壓。
6.5.2
具有內聯管道的工藝設備,通常推薦的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
0.1MPa
的內部超壓。
7
二次爆炸的預防
7.1
防止粉料從生產設備中逸出
7.1.1
工藝設備的接頭、檢查門、擋板、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,不得
向車間泄漏粉料。
7.1.2
工藝設備內有粉料時的壓力,宜低于設備外部的環境壓力。
7.2
特殊地點的有效除塵
7.2.1
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漏的特殊地點
(
如粉料進出工藝設備處
)
,
必須采
取有效的安全除塵措施。
7.2.2
手工裝粉料場所,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。
7.2.3
進行打包的場所,必須定期清掃。
7.3
包裝好的粉末產品,應盡快送到單獨的貯存室。
7.4
做好平時的清掃工作
7.4.1
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,都應及時清掃。
7.4.2
禁止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。
8
個體防護和搶救
8.1
個體防護
8.1.1
生產人員必須按
GBl1651
的有關規定,使用勞動保護用品。
8.1.2
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能放出有毒氣體的場所,
必須配備可凈
化空氣的呼吸保護裝置。
8.1.3
在作業場所內,嚴禁生產人員貼身穿著化纖織品做的衣褲。
8.2
搶救
6
8.2.1
企業必須編制粉塵爆炸事故搶救計劃,并報主管部門批準。
8.2.2
應在當地消防部門的密切合作和指導下,
對全體職工經常進行滅火和
搶救訓練。
9
滅火
9.1
禁止使用能揚起沉積粉末形成粉塵云的滅火方法。
9.2
滅火時,必須使用霧化效果好的噴嘴,以保證滅火劑能形成粉塵云和液
霧幕。
9.3
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,正確選用滅火劑。
9.4
若燃燒物與水接觸能生成爆炸性氣體,禁止用水滅火。
9.5
滅火設施和滅火劑必須隨時可用。
10
建
(
構
)
筑物的結構與布局
10.1
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爆炸性粉塵的建
(
構
)
筑物,它
們之間應是分離的,并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。
10.2
建筑物宜為單層建筑,屋頂宜用輕型結構,也可采用“抗爆”結構。
10.3
多層建筑的結構
10.3.1
多層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結構;不能使用這種結構的地方,必須在墻
上設置面積足夠大的泄爆口。
10.3.2
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孔作為泄爆口,必須保證它們在爆炸發生時能
有效地進行泄爆。
10.4
廠房內的危險工藝設備,宜設在建筑物內較高的位置,并靠近外墻。
10.5
設備、梁、架子、墻等必須具有便于清掃的表面結構,不宜有向上的
拼接平面。
10.6
疏散路線
10.6.1
工作區必須有足夠數目的疏散路線。疏散路線的數目和位置由設計
部門確定,主管部門批準。
10.6.2
疏散路線必須設置明顯的路標和事故照明。
10.7
特別危險的工藝設備應設置在建筑物外面的露天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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